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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省政府办公厅 2026-09-01 00:00 5 次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予以调整。2026年9月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省自2014年统一实行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制度以来,形成了“省政府定最低标准、市县政府定具体标准”的定价体系,建立了定期调整或重新公布的更新机制。我省现行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是2020年制定、2023年重新公布的,今年需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此次调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缩差距、可承受”的思路,总体遵循保持政策稳定与体现发展成果、保障农民权益与兼顾地方财力、缩小地区差距与尊重地方差异相协调的原则,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区片划分、各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公布、新旧政策衔接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最低标准。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不低于6.2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7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93万元/亩。按照地区分类,各地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关于区片划分。 继续将全省90个县(市、区)划分为三类地区,其中一类地区共47个县(市、区)、二类地区共21个县(市、区)、三类地区共22个县(市、区)。各地在划定本地区征地区片时,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

(三)关于各地标准。 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对于征收耕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本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对于征收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不得低于本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且不得低于原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四)关于新旧政策衔接。 2026年已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并向社会公布。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土地征收已依法获得批准,市、县(市、区)政府已制定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电 话:0571-8887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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