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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6-09-15 00:00 61 次阅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关于进一步

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荣昌府办规〔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荣昌区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区户口迁移政策,完善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根据《重庆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行动方案》(渝府发〔2025〕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户口迁移原则

户口迁移登记应当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按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登记为家庭户的基本形式,坚持在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优先落户的原则。在本区范围内迁移户口,原则上不得将合法稳定住所地、家庭户户口迁移到集体户落户。从区外迁入的,首先应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直系亲属家庭户落户。

二、城镇落户条件

(一)投资购房落户

1.购买住宅房屋落户。购买城镇地区住宅房屋并取得产权,产权人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经产权人同意,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2.购买商用房屋落户。购买城镇地区商铺、公寓等商业用房并取得产权,产权人及其配偶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子女自愿随迁。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二)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3.就业落户。在本区就业的人员,持就业单位为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4.创业落户。在本区依法经商并正常经营的人员,持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在注册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三)合法稳定居住落户

5.居住权房屋落户。依法取得本区城镇地区成套住宅房屋居住权,居住权人持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居住权登记证明,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6.租赁房屋落户。承租公(廉)租房,承租人持公(廉)租房有效租房合同可以在公(廉)租房所在地址申请落户。在城镇地区承租公(廉)租房以外其他成套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满半年的,承租人持登记备案证明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址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承租人退租后,产权人或公(廉)租房管理部门要求原承租人迁出户口,告知后未迁出的,可以将承租人户口迁往房屋所在的社区集体户。

7.单位分配房屋落户。单位在城镇地区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职工凭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单位收回住房后要求原居住人迁出户口,告知后未迁出的,可以将原居住人户口迁往房屋所在的社区集体户。

(四)应届毕业生落户

8.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落户。全日制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可以在城镇地区的居住地、就业地、近亲属户口所在地、父母的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9.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与城镇地区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其中未成年人子女不受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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