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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气象局关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6-07-01 00:00 5 次阅读

2026年7月1日,怒江州气象局在怒江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4天;同时于2026年7月2日分别向6个县(市)、17个州级部门和单位、2个通信运营企业、8个州市气象部门、5个云南省气象局相关处室以及5位专家发函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一、征求意见基本情况

本次征求意见采取网站公示与发函征求两种方式。网站公示期间(2026年7月1日起34天),未收到邮件、传真或电话反馈意见。发函对象共43个(含38个单位、5位专家),均已反馈意见;其中31个单位无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建议40条。经逐条论证,采纳9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29条。

二、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论证,采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已采纳的意见建议(9条)

【第十二条】增加衍生、次生灾害风险预警的会商、联合发布机制。

与《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多部门联合发布次生、衍生灾害预警的法定机制精准对接,强化部门协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二)】删除条文中具体企业名称,并删除接到6小时、2小时强降雨预报信息后短信推送至所有用户的绝对化表述。

以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等类别化表述替代,避免限定特定经营者之虞,契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符合上位法确立的媒体及时传播预警信息的法定义务,避免难以执行的刚性指标。

【第十一条】删除末句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该句系政策性宣示语,未设定主体权利义务、无可执行规范内容,不符合规章条文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技术规范,删除后权责更清晰。

【第十六条】将应急措施表述由停课、停产、停工、停运、停业调序为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与作为上位法的《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三条例示性列举在表述上保持一致,落实下位法与上位法不抵触衔接一致要求。

【第十七条】将红色预警下限制性措施由停工、停业、停课、停市、停运调序为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与《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办法第十六条在应急措施表述顺序上统一,消除条文间表述矛盾。

【第十七条第(三)款】补正漏写的机字,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构订正为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法规文本不得出现缺字、漏字等影响法律含义的瑕疵,采纳文字订正。

【全文】统一递进式强降雨预报信息术语,做到起草说明与法条文本一致。

避免同一制度中信息与信号混用、起草说明与正式文本脱节。

【第五条、第十二条等】统一行政主管部门称谓,规范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等。

与机构改革的现行规范及上位法术语演进保持一致,消除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并存带来的表述歧义。

【第二十九条】将罚款上限由5万元以下调整为3万元以下。

优先适用《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限3万元)的专门规章处罚幅度,避免超越上位规章处罚幅度。(注:最终罚款限额须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建议(2条)

【第二十五条】修正第二十五六条条号错误;建议删除高山峡谷三段递进式等实务化表述、改分级递进式。

条号错误系笔误,已采纳订正;高山峡谷三段递进式”精准概括了我州12小时、6小时、2小时递进预报响应的本地实践,该表述契合本州实际,予以保留并在政策解读中说明,故不予采纳删除该表述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建议按违法程度划罚款梯度;补充责令改正前置程序。

罚款划梯度未采纳(5万元已与《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衔接、预留裁量空间);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本即实施处罚时应一并责令,条文中明示采纳。

三、其他意见处理情况

未采纳的29条意见建议,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一是建议在上位法已有系统规定的领域(如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社会参与表彰奖励、公众监督举报渠道、基层应急队伍误工补贴与人身意外险等)增设条款,因违反立法不重复原则,故不予采纳;

二是建议将属于中央专属事权或须由上位法、配套规范细化的事项(如边境跨境预警协同、行政强制措施边界、会商研判与叫应时限、监测站点密度与分层要求、预报精度量化指标、处罚梯度等)写入规章,因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或宜由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故不予采纳;

三是建议调整部分表述(预警级别改用罗马数字、泛化特定生态要素命名等),因现行表述明确周延,符合预警信息便民原则,故不予采纳。

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按程序由州长签署州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并依法报送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办法正式文本及本次征求意见情况的详细报告,可登录怒江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nujiang.gov.cn)查阅。

在此,对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表示衷心感谢!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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