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6年8月2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 督促 本行政区域 内 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第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组织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实施城镇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依法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对涉及消防事项的物业承接查验 工作 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按照职责依法处理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违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中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爱护消防设施及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消防车通道,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三)依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做好自用房屋、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为燃气、电力等相关单位做好入户消防安全检查提供便利,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约规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
(二)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人员数量、岗位资格要求等具体事项,以及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维修和更新等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形;
(三)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在承接物业管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完好状况,并将查验基本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示。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救援作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对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明显标识、标线和提示,并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在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停车位或者进行综合改造时,应当保证消防车正常通行。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水电费用及其账户管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住宅小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不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与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将结果公示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共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所需费用,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规定筹集并约定分摊;相关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其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时,涉及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的,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在接到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按照国家和本省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规定,立即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申请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额度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相关业主筹集支付。
出现应急维修情形且未及时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依法 组织代修,所需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筹集支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修前,应当将启动应急维修的资金使用维修方案等资料在住宅小区内公示。
第十一条 鼓励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或者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用于购买共用消防设施维修保险。
共用消防设施维修保险的范围可以覆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设置电动车充换电设施应当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一)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防火间距,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与化粪池以及污水、自来水、燃气、电力等设施的管道、井盖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
(四)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置专用配电箱;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鼓励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和提供场所的主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设置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既有城镇居民住宅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或者改造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建设或者改造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利用城镇居民住宅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建设的,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对于确无建设空间且现有充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需求的,鼓励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措施满足充电需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以及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加快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选址设计、建设安装等工作。在已建成城镇居民住宅区改建、增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供电企业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安全技术服务与用电规范检查,保障充电设施用电需求与安全。
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等醒目位置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的日常巡查。发现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在建筑物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鼓励城镇居民住宅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开展电动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信等部门建立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危害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一)夯实基层社会治理根基,主动防范化解住宅领域消防安全风险。 居民住宅区消防治理是基层治理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小区火灾频发、消防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亟需通过立法厘清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管护、维修资金快速启用制度,统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建设、巡查管控标准,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筑牢住宅消防安全防线。
(二)积极回应群众安全诉求,破解住宅小区消防治理现存堵点难点。 伴随城镇化持续推进,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复杂程度持续提升。 2025 年全市住宅火灾接警 766 起,占全年火灾总数 34.18% ,造成 5 人遇难;全年消防投诉 1857 件,住宅小区相关投诉占 56.32% ,群众集中反映消防通道堵塞、公共消防设施损毁、电动车入户充电三大问题。为补齐治理短板、保障群众安全,出台专项规定十分紧迫。
(三)贯彻落实省级法规要求,细化完善全链条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填补了小区消防管理法规空白,但对物业维修资金应急申报、公共消防设施更换检修等实操事项缺少细化规则。我市制定专项规定,可 进一步 构建权责明晰、多方联动共管的消防责任体系,约束消防违法行为,持续降低住宅火灾发生率,实现长效治理。
本《规定》由市消防救援局牵头起草,委托第三方团队 协助 ,市司法局全程参与立法指导、规范把关。 一是全面摸排梳理治理痛点。 立法专班面向基层消防执法单位征集一线治理难题,汇总形成住宅消防突出问题清单;先后赴长沙市、河南新乡市以及我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实地走访调研,系统梳理当前小区消防管理突出矛盾与共性问题。 二是多渠道广泛征集各界意见。 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专题座谈、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座谈会;两轮书面发函征集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修改意见;同步依托湖南消防官方网站、株洲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民意,并依法组织立法听证会,充分吸纳群众、市场主体意见建议。 三是组织专家开展立法论证。 2024 年 5 月 20 日组织专项专家评审论证会,累计收集立法优化建议 78 条,专班逐条研讨吸纳,对文本及配套起草材料完成迭代完善 , 经市消防救援局党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于 2025 年 9 月底报送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 四是多轮修改完善并逐级报审。 市司法局审查阶段, 再次 组织专家论证 1 次、集中改稿研讨会议 3 场;文稿修改成熟并 经 市政府党组 同意 后,报送市委流转 , 市委依据《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转交市委依法治市办,分两轮面向相关单位 和领导 征集修改意见,共收集优化建议 22 条。市 司法 局联合相关单位逐条研究、充分吸纳反馈意见完成文稿 审定 ,经 市人民政府第 9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最终稿 。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计 20 条,未划分独立章节,重点针对五大核心治理难题制定规范化解决方案:第一,清晰划分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各方责任。针对长期以来小区消防责任边界模糊、权责不清问题,逐一明确政府、部门、物业、业委会、业主等参与主体的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 第二,出台靶向性实操治理举措。围绕消防通道长效管控、公共消防设施全周期维保、电动自行车全流程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修保险创新机制制定专属管理条款,为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更新改造设立制度化实施路径,破解老旧小区消防改造落地难问题 ; 第三,明确共用消防设施维保资金渠道与应急维修办理机制。针对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维修资金难筹集、隐患整改拖延等突出问题 ; 第四,搭建闭环式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管理体系。围绕电动自行车火灾高发风险点,细化充电设施建设安全硬性标准,明确新建居民住宅项目须同步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点位,同步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增设改造;第五,健全多方协同共治机制,整合基层消防治理力量。通过清晰界定各层级、各单位管理职责,搭建部门联动监管、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住宅消防治理平台,为建设安全、宜居、有序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提供刚性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