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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三种类型:清算、重整、和解如何选择?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09-22 14:40 5 次阅读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类程序,以适应不同类型困境企业的处置需要。

适用情形:企业已不具备持续经营价值,或者无继续经营意愿,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统一清理资产、依法清偿债务并退出市场。

1. 债务人财产依法清理、评估、变价,并按照法定顺序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2. 清算程序终结并依法注销后,企业主体资格终止;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未受清偿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 办理周期根据案件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复杂程度、资产处置难度等因素确定。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适用情形:企业主营业务、资产资源、技术品牌或者市场渠道仍具有挽救价值,但受债务压力影响难以正常经营,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务重组、经营调整或者引入投资资源。

1. 以挽救困境企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企业价值为目标;

2. 可通过制定重整计划,依法安排债务减免、展期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投资人引入、经营方案优化等事项;

3. 对符合条件的重整案件,北京法院可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涉税、信用修复、资产处置、企业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支持企业依法化解债务风险并恢复经营;

4. 重整能否成功,取决于企业挽救价值、重整方案可行性、债权人表决情况、投资人支持以及各方协同配合等因素。

适用情形:企业存在暂时性资金困难或者债务清偿压力,但债务结构相对清晰,且与债权人具有协商基础,希望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达成债务清偿安排。

1. 相较于重整程序,和解程序通常更为简便,适合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债权人协商意愿较强的案件;

2. 和解协议须经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发生法律效力;

3. 债务人应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清偿义务;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三种程序比较与选择决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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