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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色破产办理机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09-22 11:25 7 次阅读

北京市已建立以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联席会议为基础的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人民法院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规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破产审判与行政事务办理的衔接,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层级的共性事项和重大疑难问题。该机制不改变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管理人依法履职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事项的职责边界。

(一)跨部门协调与信息协同

针对破产案件涉及的信息查询、财产查控与处置、税费办理、职工权益保障、信用修复和注销退出等事项,北京通过常态化会商、信息共享以及线上线下服务衔接等方式加强协同。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性的办理障碍,可以依托市、区两级协调机制依法研究解决。

(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

北京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且资产和债权人人数较少、无财产或者财产较少、财产易于变价等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

快速审理可以通过缩短有关期限、简化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并联办理破产事项和利用执行程序已有调查结果等方式提高效率。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于无财产、无账簿文书且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快速审理不得损害有关主体的法定权利。

(三)困境企业分类救治与有序退出

北京注重根据企业持续经营价值、挽救可能性和债权债务结构,衔接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等不同路径。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调行政许可、职工安置、资产盘活、信用修复等公共事务,但不介入市场化商业谈判,不替代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主体作出商业判断。

(四)破产事务便利化服务

围绕管理人履职和企业救治退出需要,北京已在企业信息查询、不动产和机动车处置、破产涉税事项、企业注销、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以及破产费用保障等方面建立配套办理和协同服务机制。相关机制的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办理路径和时限,应当以现行规定、办事指南及人民法院个案安排为准。

(五)政府办事通道及指南附录

政府办事通道及指南附录

附录1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1.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 《北京市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 《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附录2 首都之窗“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办理、办事指南

附录3 破产不动产办理相关规定、办事专窗

1.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规自发〔2022〕372号)

2.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网上在线查询破产(强制清算)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92号)

3.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附录4 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引

1. 《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引(试行)》

2.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 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2020年第4号)

附录5 注销e窗通、注销及简易注销操作办法

1. 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

2.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附录6 “信用中国(北京)破产重整企业公示与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专栏

1. 信用中国(北京)破产重整企业信息公示

附录7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附录8 最高人民法院案库

1. 人民法院案例库

附录9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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