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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09-22 16:53 4 次阅读

现阶段,重整期间的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以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自行管理为例外。

(一)管理人管理模式

管理人管理是重整期间的原则性模式。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全面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

《企业破产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了“管理人监督下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满足相关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应由债务人行使。

实践中还探索了“管理人+债务人”的联合模式,即由管理人负责重大决策,债务人负责日常经营,试图在独立性与专业性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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