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的管理。
(一) 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二) 秘书处负责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年检工作。
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其使用须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并做好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条 本 制度 经 2015年10月13日会长办公会通过 生效 。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的管理。
(一) 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二) 秘书处负责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年检工作。
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其使用须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并做好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条 本 制度 经 2015年10月13日会长办公会通过 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