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
第 一 条 为规会员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 三 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位于福建省内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水利工程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工程技术人员)。
第 四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 五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 六 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 七 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 八 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 九 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一 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扩大)会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