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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理要平衡技术创新和权利保护

陈婉扬 2026-09-18 08:16 5 次阅读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的不断涌现,给网络生态治理带来了新挑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1件涉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该案的处理为平衡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提供了参考。

案例中,某文化公司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某AI搜索引擎平台搜索其版权剧集名称,首位搜索结果竟是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网盘分享链接侵害了某文化公司对相关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已履行模型算法的备案义务,且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亦不构成帮助侵权,驳回了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生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审慎判断相关服务提供者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侵权行为。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的考量因素。一般而言,只有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自身法定义务,如完成算法备案、构建投诉渠道、及时响应处理,才可能享有算法透明前提下的侵权豁免。

此外,案例强调“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与其算法、数据优势程度相匹配的注意义务”。这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不是静态的,而应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司法虽然拒绝让平台承担超越其技术能力的责任,但也拒绝平台以“技术中立”为由推卸相应的治理责任。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既不为创新设障,也不为侵权留门,方能在发展与规范之间找到平衡。( 杨佳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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